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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教学名师奖评选和奖励办法(修订)

发布者:王传彪发布时间:2019-04-27浏览次数:24
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(教高〔20124号),进一步调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投身公司产品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鼓励教授给本科生上课,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,积极从事教学研究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培育和推出一批在国内有积极影响的高水平教师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

一、评选条件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科学发展观,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。治学严谨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

2.教学名师奖的候选人应是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,受聘教授(含副教授)职务。近三年来,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学时。

3.具有先进的、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,在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做出重要贡献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省部级以上(含)的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(排名前二);省部级以上(含)的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负责人(排名前二);其他省部级以上(含)人才培养模式、专业、课程等建设改革项目负责人(排名前二)。或校级上述奖项或建设项目的主持人(排名第一)。

4.教学效果好,主讲课程在校内或国内同领域有较大影响,主编或参编高质量的本课程教材。教学方法先进,近两年内所授课程学生评价为优秀。

5.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,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
6.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,对出现教学事故、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的教师不予评选。

二、评审程序

1.学院(中心、部)按评选条件组织教师申报。学院经过初审签署意见后,将申请人选汇总表、教学名师奖申报表及其他材料交教务处。

2.校教学名师奖委员会评选,报校长办公会审定。

3.教学名师奖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,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。

三、奖励

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,一般评选3-5名,获奖者学校授予“集团教学名师”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0元;优先推荐申报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;作为学校岗位聘任考核的条件之一。

四、教学名师的责任和义务

1.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。

2.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建设、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、教材与教学资源建设。

3.积极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,对全校中青年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,每年在校内举行一次以上示范课教学。

五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